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
司发通[2003]128号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司发通[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
财贸办)、商务厅(局),副省级城市司法局、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
财贸办)、商务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
已签署,并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安排》的顺利实施,现就执
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视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在内地与香港间民事活动、经济活动中的法治保障
功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之间签署的《安排》,是“一国两制”在经贸领域的
落实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发展与繁荣的全局出发,审
时度势,作出的一项战略部署。《安排》及其附件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
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安排》附件5《关
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
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工业
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
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
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
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
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
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
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内地法律尊
严,依法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并使用好委托公证人制度,依
法保障《安排》的顺利实施。
二、按照《安排》的要求,认真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审核“服
务提供者”申请《安排》附件4中的优惠待遇时,要认真核验有关材料,确认其按
《安排》附件5规定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法定声明和身份证明”是“内地认可的
公证人”亦即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
后加盖转递章。
三、共同配合,确保委托公证人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安排》的落实,由
香港发往内地的公证文书会呈现增长的趋势,且涉及经济贸易的多个领域。为了防止
出现伪造和欺诈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在促进内
地和香港经济发展与繁荣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排》及其
附件有关委托公证人制度的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杜绝使用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
具无效的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维护委托公证人制度的严肃性。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
商务部门。
附件一:委托公证人名单(略)
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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