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法发[2000]19号颁布时间:2000-02-18

     2000年2月18日 法发[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 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影 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 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 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 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