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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2]85号颁布时间:2002-07-23

     2002年7月23日 公交管[2002]85号  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我国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改革和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 设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更多地体现机动车所有人选择号牌的个性意愿,公安 部决定于2002年8月12日至2002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杭州和深 圳4个城市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二OO 二”式机动车号牌是我国车辆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车辆源头管理和机动 车牌证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交通管理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 重要体现。此次改革涉及机动车号牌式样、编排规则、选号方式和号牌制作管理等, 关系到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有关省、直辖市公安厅、 局和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办法》和《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把好机动车登 记关。试点城市要做好准备工作,可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办理须知等各种便民措施, 为群众办理号牌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在人员组织、经费安排、设备配备、办公场 所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统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确保 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试行号牌种类和范围。此次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为大型 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适用于原“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相 对应的各类汽车、摩托车和电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挂车以及使 用其他号牌的使领馆机动车、外籍机动车、警用机动车等仍核发“九二”式机动车号 牌。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凡属于试行范围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即核发“二OO 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城市根据工作量,可在试点期内从小型载客汽车开始分期实 行。已经领取了“九二”式号牌的机动车暂不换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办理 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可换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期间,“二OO二”式与 “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均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式样暂不变动。 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和式样、示意图见 附件一。    三、加强对“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二OO二” 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伪造和违规制作号牌,对 “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专用选号软件、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和号牌半成品实 行“统进统出”的管理模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订购号牌专用原材料、印制 加密条形码和研制、安装专用选号软件、加密号牌资源数据库及其与车辆管理所机动 车登记系统连接等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的公安交警总队负责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生 产、管理以及统一订购本省所需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专用设备等工作;试点城市的 车辆管理所负责号牌现场制作、废品销毁管理等工作。“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一 律实行现场制作制度,只有在机动车登记各项审核、检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启 动现场制作程序。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号牌制作岗位人员的 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附件二) 规定的职责和事项,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号牌质量。要严肃纪律,各地不得擅自进入 或修改专用选号软件和号牌资源数据库,不得通过虚假注册登记等手段预留机动车号 牌号码,不得流失专用原材料和号牌半成品等。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岗位责任人和 车辆管理所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选号和核发程序。此次试行的大型汽车、 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 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附件三)的规 定,可自主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车辆管理所将三组号牌编号按先后顺序输入号牌资源 数据库进行唯一性检索。经检索确认该号牌编号尚未被使用的,即确定为该机动车的 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经确定,即自动进入计算机机动车登记系统,任何人不 得更改。对三组号牌编号均已被使用的,允许再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进行检索确认。如 仍均被使用或机动车所有人放弃自主编排号牌编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选号系统 自动生成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后,车辆管理所要当场核发。    已核发“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办理过户登记、转出登记、注销 登记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原号牌。收回号牌的号码必须经过12个月后才可重新 使用。    五、做好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宣传工作。启用“二OO二”式机动 车号牌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工作和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关于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公告,让群众 了解启用“二OO二”机动车号牌对于加强机动车管理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意义, 认识新的号牌核发方式的公平、公正性和新的号牌号码编排规则所体现的照顾公民个 人意愿的思想。要让机动车所有人知道自主选择号牌的车型范围和具体方法。要向社 会宣传号牌的所有号码全部向社会开放,公安机关不预留任何号码,并为此采取了技 术性、制度性措施,欢迎群众进行监督。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注意正确引导舆论, 避免误导性宣传。同时,要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的有关内容传达到全体 民警,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号牌式样、特征等有关内容,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六、严格执行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试点期间,“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及 行驶证、固封螺钉、照片等收费标准仍按照现行的“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收费标准 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由于“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与“九二”式机动 车号牌在试点城市同时使用,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 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在全国范围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 牌积累工作经验。试点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一: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  序号 种 类  外廓尺寸mm  颜 色   数量  适用范围  1 大型汽车号牌 360×150 黄底黑字黑框线  2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 和重型载货汽车,其 他汽车,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2 小型汽车号牌  360×150 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 2 中型、小型、微型载 客汽车,轻型、微型 载货汽车,其他汽车。  3 摩托车号牌  210×150 黄底黑字黑框线  1 普通摩托车  4 轻便摩托车号牌 210×150 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 1 轻便摩托车  附件二: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试行的“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制作管 理,明确责任,保证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号牌专用原材料 流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号牌的工艺流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半成品加工: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 板;    (二)印制面膜:在车辆管理所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控制号牌印制设备在透明 面膜上印制号牌号码、VIN码(车架号)和加密码等字符;    (三)冲压:将面膜贴覆在半成品牌板的底膜上,冲压边框成型,制作成平面字 符的号牌。    第三条 号牌的制作管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按照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专用选号软件和半成品、成 品的管理事项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职责:    (一)负责号牌专用原材料和专用设备的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供应保障等“统 进统出”工作,对半成品生产中心和号牌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半成品生产中心进行 验收,抽查号牌制作成品质量;    (二)统一购进符合号牌技术要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研制加密条形码的印制软 件并加装到生产厂商的印制设备上,派人员到现场监管并负责组织加密条形码的加工 印制;    (三)统一购进制牌专用设备,研制、组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等 接口软件模块;    (四)研制专用选号软件,建立安装“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资源数据库,编 制相应的加密软件和选号接口软件模块;    (五)负责各省、直辖市号牌专用设备和专用原材料的统一发放,并对发往各省、 直辖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序列号段、数量和专用设备的机身号码及数量进行登记;    (六)建立号牌制作信息的备查制度,每季度将各地车管所的号牌生产、号牌专 用原材料使用、废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七)根据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书面定货需求,组织向生产厂家 定货,向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发货。    第五条 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地区有关号牌制作、发放的管理规定;    (二)确定并授权一个单位集中生产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三)登记发往各地车辆管理所号牌专用原材料的序列号段和数量,并将序列号 和数量在分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四)每月10日前将本省、直辖市号牌生产、设备使用、专用原材料信息和废 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五)根据各车辆管理所的书面定货要求,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统一定 货,并向本辖区各车辆管理所发货。    第六条 各车辆管理所职责:    (一)负责号牌的现场制作;    (二)对号牌半成品铝质牌板、专用原材料的保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号牌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的登记和销毁,并于每月底将号牌生产、 专用原材料信息、废品销毁信息上报本省交警总队;    (四)根据号牌需求情况向交警总队提出定货申请。    第七条 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和号牌成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的技术要求。号牌专用原材料不得挪做它用,不得向社会流失。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用原材料:是指生产并加工有专用图形暗记的号牌专用反光底膜,以及 实施现场监管并印制加密条形码的号牌印制面膜和专用色带。    (二)专用设备:是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软件的印制设备。    (三)专用选号软件:是指具有符合号牌号码编排规则的专用选号软件,与机动 车登记系统和号牌专用设备关联,具有读取机动车登记系统中车辆识别代码(VIN 码)或车架号码,生成号牌打印指令,反馈印制面膜原材料序列号到机动车登记系统 等功能。    (四)半成品:是指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 板。    (五)印制面膜:是指通过专用设备能够印制机动车登记编号、VIN码和加密 码等字符的透明的号牌保护面膜。    第九条 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 学研究所要加强对号牌专用设备、专用原材料的登记、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 对造成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三: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试行的“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登记管理, 保障道路交通执法的准确有效,方便群众选择体现个性意愿的机动车号牌,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号牌。规定号牌 号码的排列方式、字符种类、位数及其组合方式。    第三条 机动车号牌号码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和号牌编号组成。    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下排是号牌编号; 摩托车类号牌号码为左右结构,左侧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右侧是号牌编号。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字符位数为2位,分别由汉字和英文字母组成。汉字 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英文字母是车辆管理所的代号。    汽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上方正中,汉字和英文字母横向 排列;摩托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左侧,汉字和英文字母纵向 排列。    第五条 号牌编号字符位数为6位,由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 阿拉伯数字从0到9共10个,英文字母从A到Z共26个。    第六条 汽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单行排列,中间用“●”和 “━”标记分断。“●”表示前号牌,“━”表示后号牌。    摩托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双行排列,每行三位编号字符。    第七条 号牌编号字符的自主编排组合方式共分下列3种,为三位加三位结构,不 得缺位:    (一)3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ABC●123;    (二)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英文字母,如:123●ABC;    (三)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123●456。    第八条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 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    第九条 号牌编号中不得使用三位相同的英文字母或三位相同的阿拉伯数字。如: AAA,1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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