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5号颁布时间:2005-03-29

     2005年3月29日 财税[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现将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 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 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 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及第四 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