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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严禁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组织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07-29

     1993年7月29日   今年以来,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三令五申不得搞公费出国旅游,国务院办公厅 又于3月发出了《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最近发 现,有些旅行社承办的出国旅游团发生公费参游,有关组团单位已受到批评和处理。 为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严格禁止公费旅游的精神,严肃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 旅游工作的管理,坚决堵住借自费出国旅游渠道搞公费出国旅游的行为,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向旅行社认真传达制止公费旅游的重大意义,讲明国家的政策和纪律, 要求各单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严格按规定办事。一律不得以考察、培训、 研讨等名义组织出国旅游,不得以自费旅游为名行公费旅游之实。   二、经国家授权承办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旅行社,在组织“港澳游”、“新马 泰菲游”和“边境游”时,严禁为一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公费出国旅游组团和参 团,不得受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公费参游申请。对已经接受报名但发现是公费旅游的人 员,要阻止其参游,如果阻止不了,应向上反映,否则,追究旅行社的责任。   三、各授权单位及其委托代办单位在为参游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时,一律加注“自 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各级旅游局和旅行社要在各级政府查禁公费出国旅游的 行动中,主动参加,实事求是提供情况。对组团单位属于公费旅游被制止而要求退款 的,应如数退还预付款。   四、未经国务院或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无权批准开办中国公民自 费出国(境)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职能,对擅自开办这项业 务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禁,严肃处理。   请各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公费出国旅游,对那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继 续经营受理公费旅游的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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