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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4]101号颁布时间:2004-11-12

     2004年11月12日 环办[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我国自 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 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各种开发和建设活 动对自然保护区形成了很大冲击,有的甚至造成了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严重 破坏。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自然 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因 自然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或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 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有关调整的论证、报批程序。地方级自 然保护区调整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时,应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 测,提出保护方案,根据影响大小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前,必须征得我局同意;涉 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省级环保部门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严格审 查。    二、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评审是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重要制度, 目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并正常运转, 使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质量不断提高。但个别地方至今尚未建 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使得环保部门综合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相关省区应积 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健全评审机制。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的,应进一 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评审标准,确保新建的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和水平。未经省级自然保 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不得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也不得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指导,稳定自然保护区部门管理权属关系。各级 环保部门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同时,从抢救性保护和试点示范的角度,归口 管理了一批自然保护区,并为这些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一些 地方出现未经请示、协商,随意改变个别自然保护区隶属管理关系的动议,一旦处理 不当,将严重影响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削弱环保部门的职能,产生 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精神, 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属。如遇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确需改变 管理权属关系的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报我局同意。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分析自然 保护区的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解决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各 种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 处。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要亮黄牌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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