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环发[2001]210号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环发[20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委、
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
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的要求,
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国家“十五”
环境保护目标。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2001年12月26日 国函[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
[2001]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
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
划,确保到2005年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
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二、《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
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认真落实。
三、继续重点抓好“三河” (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
滇池)、“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
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
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
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
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技
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综合治理城市水
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要限期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建成一
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核设施安全监督。
五、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大力进行生
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作物污染。保
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积
极推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结合扩大内需多渠道筹集资
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
力度,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
和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
七、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
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
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明确。每年要
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
持。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
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
础设施建设由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
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由科技部会同有关
部门落实。
九、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
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环保总局会同
监察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
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努力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的目标。
附件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2001年12月
一、环保“九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当前环境形势
(一)“九五”期间环保工作主要进展
(二)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
(三)主要计划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二)城市环境保护
(三)农村环境保护
(四)海洋环境保护
(五)生态环境保护
(六)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依法保护环境
(三)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努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四)运用激励性政策措施,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五)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六)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
(七)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九)积极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
(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保证规划实施效果五、重点工程与投资
(一)环境保护投资需求
(二)投资来源分析
(三)重点工程项目规划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
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也是减轻环境污染和遏制
生态恶化趋势的重要时期。紧紧抓住新世纪的历史机遇,下大力气解决全国突出的环
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十五”乃至到
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环保“九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当前环境形势
(一)“九五”期间环保工作主要进展
“九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作为影响经济和
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之一,每年召开会议,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提出环境保
护的大政方针和明确要求。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实施《“九五”
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两大举措,
全面推进工业污染企业排放达标和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达标,重点治理“三河、三湖、
两区、一市、一海”的污染,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结合国家经济结构
调整和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了“九五”计划确定的主要任务。
1.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基本完成。在国内生产总值年均
增长8.3%的情况下,2000年全国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和废水中的化学
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等12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比“八五”末期分别下降了
10-15%。
结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取缔、关停了8.4万多家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前景的
“十五小”企业,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
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小钢铁、小水泥、小玻璃、小炼油、小火电等,对高硫煤实行
限产,有效地削减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国23万多家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中,90%以上的企业实现了主要污染物达标
排放。46个考核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25个城市实现了大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达
标,36个城市实现了地表水质量按功能分区达标。有19个城市(区)被授予国家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
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淮河干流污染程度明显减轻,海河、辽
河流域污染程度有所降低,太湖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控制,滇池富营养状态恶化趋
势有所减缓,巢湖富营养状态恶化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降低,酸雨范围和频率保持稳定。渤海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启动。北京市环境治理初见
成效。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带动了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展开。
2.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
“九五“期间,实施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
针,加快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步伐。国务院批准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提出了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三区”保护战略构想。
国家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列入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启动了国家天然林资源
保护工程,开始实行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禁止采集发菜,限制乱
挖甘草等破坏植被行为,完成了西部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和生
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国累计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1227处,自然保
护区面积达到9821万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的9.85%。农村环境保护开始得
到重视,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批准了213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
第一批33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通过了考核验收。启动了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工作。
3.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