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4]5号颁布时间:2004-03-17
2004年3月17日 农财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有关单
位: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为规范项
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
发[2002]36号),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 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对引导农民增加收入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合作社或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成员100个以上。
2、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规
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盈余返还的优
先考虑。
3、有成员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4、为成员提供经济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稳定的服务。有统
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5、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
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第四条 示范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知识培训。
2、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
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第五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
评审、立项,并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论证,提出
上报项目建议,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所在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
计监督。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
体成员公开。
第十条 项目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
督。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要建立
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
项目执行情况,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验收、总结工作,
逐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农业部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期为一年。未按项目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
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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