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农发[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7-23
2003年7月23日 农农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公安、经贸、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安全
监管、食品药品、爱卫会、供销社(厅、局、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3]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迅速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
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毒鼠强”等违禁杀鼠
剂(包括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化管理原
则切实加强领导,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开展专
项整治工作。要加强“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
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交流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曝光重大案
件和典型事件,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动
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
二、净化源头,开展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
目前,在我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的境内杀鼠剂生产
企业有35家,合法杀鼠剂产品有81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杀鼠剂生产企业有
7家,合法杀鼠剂产品有9个(详见附件)。各省农业、经贸、安全监管、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要组成企业核查组,对本辖区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掌握杀鼠剂企
业生产经营情况,严把杀鼠剂市场准入关,打假扶优,从源头上彻底清除“毒鼠强”
等违禁杀鼠剂,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的杀鼠剂。
(一)产品质量抽检。委托各有关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
法定程序对35家生产企业库存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抽样。在7月30日前完成抽样工
作,并将封存好的样品就近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或者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陕
西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各检测单位除检测常规项目外,重点检测是否含有“毒鼠
强”等违禁成分。各省要在8月20日以前完成检测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汇总抽
检结果。
(二)购销情况核查。重点检查原材料来源、有关进货单据和企业生产台账;调
查杀鼠剂的销售情况,掌握详实的产量和产品去向。同时要求各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
录档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保杀鼠剂销售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生产条件核查。一是检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
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检查厂房、设备和技
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
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缔。对核查中发现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依法扣押
,发现生产“毒鼠强”的线索要彻底追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各省要在8
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工作,并将各企业的杀鼠剂产品质量、
购销情况和生产条件的核查情况报农业部和各有关部门。
三、认真排查,深入整顿杀鼠剂市场
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在7-8月份开展对杀鼠剂市场的拉网式排查。建立分
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
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
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
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
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四、严查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关于查办非法制贩“毒鼠强”等
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为查处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
障。各级公安、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案件查处组,加
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贩
“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
罪的案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从严
查处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五、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
要认真清理现有杀鼠剂产品,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
分装生产和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杀鼠剂生产和登记审批水平。
(二)杀鼠剂产品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规范杀鼠剂产
品标签内容及格式,并设计杀鼠剂防伪标识式样,经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公布实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确定一家
印刷企业负责统一印制杀鼠剂产品防伪标识,并与其签定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
务及承担的责任。各杀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杀鼠剂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印制标签,
并向认定的印刷企业订制杀鼠剂防伪标识。9月1日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
新标签和防伪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
加贴防伪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
(三)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省农业、爱卫会、
经贸、安全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
既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切实组织好农区、牧区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
准工作。各地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
各地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
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
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
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职能,为
城市居民做好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工作。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指定单位负责,
建立农村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服务群众,不得从中
谋取利益。
六、统一协调,确保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各省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省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
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
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要筛选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和单位,在8月15日前
将推荐单位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要安排财政专项经费,确保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转运和处置工作落实,
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
七、科学组织,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统一灭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
职,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区和牧区灭鼠工作。今年秋季地
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探索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
(一)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各省、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城市、
农区和牧区特点,选择2-3个县(市)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要求在7月底
将选建的示范点上报全国爱卫会和农业部。
(二)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充分发挥乡村农技推广、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
的网络优势,建立农区、牧区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
治工作。
(三)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
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
意识。
(四)组织统一灭鼠行动。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
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
城市、农区和牧区要相互配合,采取统一灭鼠行动。要保证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
传到位、责任到位。
(五)各地要落实《通知》精神,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
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
领导下,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彻底解
决“毒鼠强”问题。并从7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前将本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
况报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邮政编码:
100026,联系电话:010-64192678,传真电话:
010-64193157,E-mail:nybdjb@agri.gov.cn)。农业部将会同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全国爱卫会等
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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