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部法规 > 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

国农综字[1996]221号颁布时间:1996-10-24

     1996年10月24日 国农综字[1996]221号 有关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落实“1996~2000年全国秸秆养畜过腹还田项目发展纲要”的精神, 进一步支持农区秸秆养畜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 秆养畜项目有偿资金的比例调整如下: 1.从1996年开始,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资金调整为 60%有偿使用、40%无偿使用。 2.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收取月费率为2.590的资金占用费,还款期限自借款 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四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的50%及占用费,到第五年11 月3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占用费。 3.请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育项目资金的管 理和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秸秆利用、畜品种改良及农民 发展养畜等主要生产性环节,严禁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和事业性支 出,以便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