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制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94)国农综字第184号
颁布时间:1994-12-05
1994年12月5日 (94)国农综字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甘肃、深圳、厦门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部:
1994年10月我办举办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培训班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对编制
新报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和要求,现解答如下,请制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项目计划补编问题
我办(94) 国农综字第138号文规定:"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
项目,均按修订后的计划统计报表格式编报总项目计划。本报表颁发之前,总项目计
划按旧格式编报的,请按本报表格式调整补编,并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总项目计划调整补编的时间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1994年新的总项目计划,凡按旧报表格式编报并已批复的,均要按新报表格式
进行调整补编;已按旧报表格式编报尚未批复的,审批期间可不作调整,待批复后再
调整补编;尚未编报的,应按新报表格式编报,如时间紧,也可先按旧报表格式编报,
批复后再调整补编。凡需要作调整补编的总项目计划,一律在1994年12月底前完成,
并报送我办备案。
2. 1993年底以前按旧报表格式已批复的总项目计划, 如果国家在1994年度增加
了投资(增加一年的投资),需要补编补批计划。这类补编计划,仍按旧报表格式编报,
与原批项目计划合并考核、验收。
二、关于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地方承建的总项目的报表编制问题
目前,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有几个总项目是部门立项、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地方财
政还安排了部分配套资金(例如秸杆养牛、菜篮子工程、油茶林开发等)。属于这类总
项目的报表,包括总项目计划报表、统计报表和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均由有关中央主
管部门编报。地方财政部门为中央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仍在地方财政预决
算表中(即原来的农业发展基金收支表)按规定的科目反映。
三、关于指标含义及填表口径的补充解释
1.当年完成的中低产田改造片数、面积(计统表1-1),按照年末竣工情况填列,
完成一片填一片,未全部竣工的片数和面积不填。如果各"片"同步施工,均未竣工,
在说明中加以注明。但计统表2-1中各种治理措施的"工作量"仍照填。
2.有关水资源的五项指标 (境内水资源总量、过境水资源总量、可利用水资源总
量、已利用水资源总量、开发需增加用水量)(计统表1-1),一般按县或流域填列,不
按乡村填列。
3.大牲畜、猪、羊、禽的年末存栏数(计统表1-2) ,编制计划表时填建设期内最
后一年年末计划增加的存栏数(如三年期总项目,填第三年末计划增加的存栏数)。
4.农行专项贷款(计统数1-4):在编制总项目计划报表时,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批准的贷款额度列入计划;在编制统计报表时,只要是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贷
款(不论是用于项目区内或项目区外),都要统计填入。
5.改良土壤(计统表2-1) ,指土地性能和肥沃程度的改良。常用技术指标有:土
壤有机质含量的提高,盐碱地含盐量的降低,水渍地地下水位的降低等。各地可以参
照农业、水利部门的技术标准确定。
6.改善灌溉面积、新增除涝面积、改善除涝面积、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等四个指标
(计统表6-1),"立项前一年水平"一栏不需填列。
7.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计统表6-2) ,指当地自然条件、经营水平下土地产出能
力,一般就是正常年景的产量。主要农产品产量(计统表6-1) ,指当年年景下的实际
收获量。
8.农民纯收入(计统表6-2) ,指农民当年生产经营所得的总收入扣除总费用、税
金和集体提留后的余额。原颁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报表中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口
径》中第22条按此予以更正。
四、关于微机配置工作
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编报采用微机操作,请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做好微机配
置工作。微机配置可分步实施,先配置到省、地两级,逐步向县级配置。配置微机所
需费用,可按(94) 财农综字第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第
六条第16项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或"业务活动经费"中列支。微机配置后,各地
区、各部门要加强微机操作培训,使编报工作迅速步入正轨。
五、关于做好以前年度项目统计报表的补编工作
为适应领导决策、加强管理、对外宣传的需要,我办拟在1995年内编辑一本《国
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资料》。这本统计资料,要求按新颁发的项目统计、资金收支决
算报表的格式汇编,历年口径一致,数字准确可靠,具有权威性。为此,各地区、各
部门除要做好今年的报表编制工作外,还要对1988年至1993年已报送的项目统计、资
金收支决算报表逐年逐项进行调整、补编。此项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列入重要工
作日程,组织力量落实,于1995年6月3 0日前将补编的分项目分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统计报表和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报送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