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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65号颁布时间:2002-04-26

     2002年4月26日 药监市函[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GSP认证工作的开展,经对当前认证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现将 GSP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检验问题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中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要求。   二、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经营单位的界定   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申报资料《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中填报的单 位,应是企业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检查中有关资料的追溯期限   GSP认证现场检查中,对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查验时 限,一般从检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业务的委托   对属于某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母公司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配送管理制 度的情况下,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母公司办理。药品配送中出现 的任何质量问题,双方应承担相同责任。   五、经营中曾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企业的认证申请审查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如实说明其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 是否存在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进行初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此严格予以审查。   (一)初审部门应对有此类问题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查清企业在经销此种药品 的全过程中有无违反GSP相关规定的问题,以及企业目前相关环节实施GSP的状 况。如未发现违规行为,且相关环节符合GSP要求,可将认证申请上报。如发现存 在违规行为,应中止认证申请审查。该企业只能在这一问题发生时间超出12个月之 后,再重新进行认证申请。   (二)是否属经销假劣药品,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 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得出的结论为准。   (三)对申请认证企业发生过此类问题但未说明或未如实说明的,一经发现或核 实,将驳回认证申请,并在驳回认证申请后12个月内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六、零售连锁企业分店的认证问题   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分店,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单独申请认证;若不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的,应与总部一并申请认证。   七、新开办企业的申请认证问题   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的3个月以后,方可进 行认证申请。   八、认证合格后跟踪检查的有关问题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如企业结构或经营规模出现以下变化,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组织专项检查:   (一)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发生迁址。   (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的改变。   (三)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增加了一定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30家 以下的每新增加50%或30家以上的每新增加20%,应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 抽查。   九、有关报送资料式样的更改   鉴于GSP认证管理政策上作出的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 证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报送的部分资料内容也需相应更改。请各地在今后 GSP认证初审工作中,按照随本文下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 (式样见附件1)、《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和《企业经营 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进行申报和审查,其他申报资料 仍按原规定填报。 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略)    2.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略)    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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