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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当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我局将制定相应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快GSP认证步伐,大力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 的进程。加快GSP认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将原设想的5年内结束现有企业的GSP认证 时间缩短到3年,并通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强化药品经营领域的结构调整 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取消一批逾期仍不能符合GSP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以达到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根本目的。   我局加快GSP认证步伐这一重要举措,是根据当前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所面临的形 势和任务提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即将正式施行,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成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整顿和规范 药品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等工作已到了攻坚阶段;推动药品流通体 制改革,调整医药经济结构、迎接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也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 这样的历史时期,加快GSP认证步伐,努力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向前发展就更具有 深远和现实的意义。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提高对加快GSP认证工作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 依法监督实施GSP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将监督实施GSP置于应有的位置,在思 想、组织和技术等方面积极做好准备,力争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总体目标的要求。   为做好加快GSP认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措施以及要求通知如 下:   一、实施步骤   (一)2002年年底前,根据GSP所规定的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对全国大中型药品 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GSP认证工作。   (二)2003年年底前,对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中 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   (三)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和GSP认证工作。对那 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二、政策措施   (一)GSP认证管理的事权划分   1、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认证管理办法》,重新规定GSP认证工作的事权划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原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 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   2、各省(区、市)可建立相应的认证检查机构,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 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工作。认证工作任务较少或不具备建立认证检查机构条件的省 (区、市),可将认证检查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 认证中心)进行。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认证管理工作外,要加强对各地区 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对认证结果组织复查,对违反认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纠正直至严肃处理。局认证中心在承担委托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负责对 各地区认证检查机构进行业务协调和指导,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对各地认 证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监督实施GSP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 2001年内建立起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的推进GSP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监 督实施GSP工作的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的人员专职负责监督实施GSP工作,做到职责到位,岗位到人。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和GSP认证的有关规定, 在认证管理中严格依法行政,为企业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GSP环境。对认证 工作中出现的违法乱纪和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应积极制定各项鼓励政策或措施,帮助、促进企业实施GSP改造。要与 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在新开办经营企业、药品集中招标采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审 批、特殊药品定点供应以及跨地区连锁经营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企业争先实 施GSP。   (五)要加快GSP认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2002年要不断增加GSP认证检查员数量, 并加强对现有检查员的继续教育,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的需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认证企业 的跟踪检查。对认证企业出现不符合GSP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 次违规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取消GSP认证资格直至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国家加快GSP认证步伐的总体目标以及实施步骤和措施,在2001 年年底前制定出本地区监督实施GSP的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具体措施,与本省(区、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GSP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一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市场监 督司。   (二)各地应创造条件,尽快在机构、人员等方面达到GSP认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对各省(区、市)是否具备实施GSP认证管理的条件,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具备条件 的,方赋予其认证管理权限。在未被赋予认证管理权限之前,所辖地区的药品经营企 业GSP认证仍由我局组织进行。   (三)鉴于目前GSP认证试点工作未完全结束,有关GSP认证的法律、法规、制度等 也处于新旧交替之中,GSP认证工作尚不能正式启动。但当前GSP认证工作面临的形势 和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希望各地能利用这一时机,准确掌握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状 况,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今后开展GSP认证 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取得更好效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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