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519号颁布时间:2000-11-08

     2000年11月8日 国药管注[20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业经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局势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发布,将于2001 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之一,是 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制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执行。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对辖区内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调查摸底,找准存在的问 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检查,重新审核工作。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重新审核药品包装、 标签和说明书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组织专人负责,并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此项 工作。   四、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照检查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 书,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设计,并报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凡属地方标准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可按照地方标准药品再评价工 作的要求,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重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之前,企业应按照《规 定》重新设计并报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使用。   六、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在申请换发《进口药品 注册证》时一并提出新的设计样稿,并在换发注册证后使用新批准的包装、标签及说 明书。   七、现已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使用限期至2002 年6月30日止。   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 所生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清理、审核工作。在此工作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密 切配合,保证药品市场秩序不乱,帮助指导企业顺利完成申报改换包装、标签和说明 书的工作。   九、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此项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我局 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