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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3号颁布时间:2000-08-10

     2000年8月10日 国税发[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
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
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
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
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
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
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
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
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
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
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
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
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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