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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3-16

     2005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通过采集患者血液,进行“补磁”、“吸附”、 “充氧”、“射频”、“净化”、“加药”等处理,或采用物理方法在患者血管内直 接处理血液的办法,对患者进行所谓的“血液疗法”。其中大部分疗法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缺少科学研究和循证医学证据,且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这些疗法的滥用将会损 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经济利益。对此,我部组织专家组对上述治疗方法的安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通过国内外基础研究及临床研究评价,证明临床应用安全有效的“血 液疗法”,可以在明确适应症的前提下规范应用。如“紫外线照射充氧自血回输疗法” 可用于细菌、真菌和病毒感染、免疫功能低下、中毒等的临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 应当遵循中华医学会主编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理疗与康复医学分册中的相关章节 的操作规范。   二、对于已通过基础研究,但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不明确、尚存在争 议的“血液疗法”,应当首先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 行科学的、有组织的临床研究,不得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患者提供,如“激光血管内 照射疗法”、“激光血管内照射加输液疗法”和“半导体激光血液疗法”等。   三、对于既无基础研究结论,又未经过临床研究的“血液疗法”,一律停止临床 应用。待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基础研究后,方可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临床研究。如“光照 磁极化”、“血磁吸附去脂净化平衡疗法”、“血液平衡稀释”、“血清疗法”、 “半导体血液疗法”等。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对“血液疗法”的专项监督检查和 清理整顿。与“血液疗法”相关的技术名称和行为较多,各地在管理中要作好甄别, 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管理,跟踪观察。同时要对清理整顿结果进行 检查,对于不执行文件要求,违规使用“血液疗法”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对于违规使用“血液疗法”的 医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我部将组织对“血液 疗法”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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