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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13号颁布时间:2004-04-14

     2004年4月14日 卫监督发[200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04年4月12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谁来管管假医生》 为题披露了海南省海口市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违规出租科室等严重问题。我部已责成 海南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并将执法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报我部。   应当指出,海口市出现的非法行医和违规出租科室等问题在其他地方也程度不同 地存在,不仅破坏了医疗服务秩序,败坏了医疗卫生工作形象,更严重危害了人民群 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医疗法律法规宣传教 育不深入,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卫生行风建设会议精神,加强对医疗机构 的执法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严 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 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认真纠正不规范医 疗服务行为,切实整顿好医疗服务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加强领 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开展 对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治理整顿。对未 经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聘用上 述人员行医或出租诊室、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重点查处大案、 要案,建立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 流窜作案活动。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 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 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出的重大案件,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营造 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引导、严格约束医 疗机构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整改情况,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 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健全 综合执法组织机构,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形成覆盖城乡的综合执法网络体系。积极探 索、逐步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认真总结本地区对医疗行业监管的 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 卫生执法监督司。各地阶段性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卫生执 法监督司。我部将对有关省区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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