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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1-07

     2004年1月7日 卫法监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的职能调整,我部组织制定了2004年国家 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 民”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狠抓 落实,确保国家公共卫生抽检工作按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抽检工作应当结合当前乡镇企业、农村个体 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预防SARS等项重点工作确定检查的重点,选择重点 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要着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项法律制度、 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查 处,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通过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者,以儆效 尤,确保广大公众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年底前将处罚情况及处罚原因分析(违法行 为分类、处罚类别、各行业处罚情况等)上报卫生部。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或者 调整抽检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抽检工作,上报抽检总结。上报表格根据提供的汇 总表格式填报,填报内容以及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单位公章等应 填写齐全。 附件1: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 抽检对象   (一)粉尘危害的行业:重点是采石、煤矿、水泥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   (二)中毒危害的行业:制鞋、玩具制造、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化工、五金电 镀、蓄电池、电子;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检查危害较重,职业卫 生问题突出的企业。各地抽查单位数为本地同行业企业总数的10~20%;   二、检查内容   (一)2003年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三)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如: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 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相关制度,人员配备,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 品,有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警示标识,应急救援等内容。   三、检查方法   (一)查阅档案   (二)座谈及询问   (三)现场检查   (四)填写调查表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 粉尘危害企业的检查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6月 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 心;   (二)第二阶段 职业中毒危害行业的检查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9 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 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抽检工作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各地应根据抽检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检查结果真实, 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事故或案例要认真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部 报告;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将适时对各地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联系人:吴勇卫   电话:(010)64047878转2181    传真:(010)64047878转2182 附表1: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检查表(略) 附表2:200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略) 附表3: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略) 附表4:200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查汇总表(略) 附表5: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略) 附表6: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汇总表(续)(略) 附表7: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危害管理及健康监护抽检情况汇总表(略) 附表8: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处罚汇总表(略) 附件2:2004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检对象和范围   (一)核设施;   (二)放射诊断、治疗单位。   二、抽检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 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放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诊断单位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钴-60、医用加速器放射治疗剂量的校准情况。   三、抽检方法   (一)对核设施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核设施所在地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协助,检查时间及内容另行通知;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放射诊断、治疗单位的监督 检查,并保证检查质量;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认真查处,详细记录。典型案例要专题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一)各地应当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监督抽检工作;   (二)2004年10月30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抽检总结、汇总表及典 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三)卫生部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抽检工作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二)抽检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在2003年抽检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中发现 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督办。   联系人:吴勇卫   电话:(010)64047878-2181    传真:(010)64047878-2182 附表1:放射诊断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附表2: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附表3: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违法及查处情况表(略) 附件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以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美发美容店、洗浴 场所和游泳场(馆)为重点检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随机抽取3~5个中小城市。    二、检查内容   针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特点和 2003 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重点为宾馆 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情况;旅店、美发美容店、洗浴 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游泳池水水质卫生状况及上述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详细内容见附表1。   三、时间安排   2月-3月进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规范的培训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检查,4月10日前上报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抽检总结、汇总表及数据软盘。8月15日前上报旅店、游泳场(馆)、美发美容 店和洗浴场所抽检总结报告、汇总表及数据软盘。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上述公共场所中存在的群众普遍关心 的卫生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共场所的选择应 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公用物品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 标准为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我部颁发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 统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及时进行查处;   (三)在检查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 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情况并上报卫生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各地具体实施方案,按计划完成此次检查,卫生 部将适时对各地卫生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级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样品检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联系人:吴勇卫 (010) 64047878-2181   传真:(010) 64047878-2182   电子邮件信箱: wyw@jdzx.net.cn(100M)     wuyongw@public.fhnet.cn.net     wuyongwei@hotmail.com 附表1:2004年各类公共场所抽检内容、项目和标准(略) 附表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查汇总表(略) 附表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泳池水抽检汇总表(略) 附表4:各类公共场所卫生制度抽检汇总表(略) 附表5:公共场所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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