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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3号颁布时间:2003-11-28

     2003年11月28日 卫医发[200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 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 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 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 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 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 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由卫 生部负责解释,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 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 后,完成了1年实习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二)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 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许可试取得 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通过香港中医执业资格试,取 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四)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 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香港合 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 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 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七)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和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 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 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八)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 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九)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 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 或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七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的临床 硕士生学位,或者八年制毕业的,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卫医发[2001]第127号)有关规定,在毕业当年可以直接在毕业学校所在 地报考相应专业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中医、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澳 门永久性居民,拟在内地医疗机构实习的,可直接向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 实习审核表》(表1)。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实习期 满并考核合格后,由实习医疗机构出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 试实习合格证明》。   四、取得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的香港、 澳门永久性居民,拟在内地中医医疗机构实习的,可直接向符合规定的中医医疗机构 提出申请,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港/澳中医专业学历)参加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审核表》(表2)。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 接受实习通知。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由实习医疗机构出具《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表3)。   五、取得内地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内地 医疗机构实习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填写《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表6),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六、符合下列情况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到香港医务委员会秘书处(临床类别)、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口腔 类别)和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中医类别)报名,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永 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表4)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和8张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报名工作由香港卫生署协调、委 托上述三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分别进行。   (一)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在香 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二)取得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 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三)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香港许可试,取得香港合 法行医权,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四)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在香 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五)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 权,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的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到澳门卫生局报名,填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 试报名申请审核表》(表5)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 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8张6个月内的2 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一)取得内地医学、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 医权,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二)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在内地三级 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八、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的地点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    九、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和澳门卫生 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 审核表》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 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 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相应地移交给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 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 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香港、澳门有关机关向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移交相关 材料的具体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厅与香港和澳门有关机关确定。   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报名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   (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方式、考试试卷和考 试合格线与报考相同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地考生相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试所 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 连续两次(年)有效,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时,需在内地三级医 院(中医医院)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第一年(次)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回香港、澳门实 习1年并取得合法行医权,或者取得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可不在内地 三级医院(中医医院)培训6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直接报名参加国家 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7位数字组成,其 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 10-17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7位为“0”。其中,香港永 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位是“A”-“Z”,第2-7位是“0”-“9”,第8位是 “(0)”-“(9)”或者“A”-“Z”。   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 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 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7位是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7位为“0”。其中,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代码第1-7位是“0”-“9”,第8位是“(0)”-“(9)”。   十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临床实习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 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教[1997]22号)中的有关收 费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所称内地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 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口腔(牙医)、 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及培 训的医疗机构是指上述学校(中医学校)所附属的三级医院(中医医院),简称三级 医院或三级中医医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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