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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中医药发[2003]23号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中医药发[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现就加强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是整个疫病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防治工作,不仅关系 农民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全国疫病防治的成败。   广大中医药战线的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充分认 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 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学习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 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紧密结合 起来。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紧紧抓住宝贵战机,牢牢把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和协同作战,坚决打赢农村非典型 肺炎防治的攻坚战。   二、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参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动员组织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按照当地政府及 卫生部门有关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 肺炎防治工作。    凡被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确定为农村治疗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的中医 医疗机构,一方面要认真按照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医疗仪 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的改善;另一方面,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抗击非典的战 斗中,加强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特别要强调医护人员自身防护知识与技能的 培训,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未被列入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的中医医疗机构,也要在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的统一组织下,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的 防治,做好中医药技术指导工作。   县中医院是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也是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点单位, 要发挥其在中医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乡、村两级中医药预防非典型肺 炎工作的技术指导,引导广大农民合理运用中医药方法进行非典型肺炎的预防。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抓紧制订 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预案,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工作组,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机 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中医、中西医结合 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方法。   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非典型肺 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及其修订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印发给有关医疗单位参考使用, 但其中的中药处方不得向社会公布。对于《技术方案》中所列的预防处方,一定要在 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因时、因地、因人合理应用。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居民进行中医药 预防非典型肺炎科普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合理用药,科学预防“非典”。认真查处 那些利用所谓“秘方”、“偏方”坑害农民的机构和人员,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 识,避免药品使用的盲目性、从众性,确保广大农民预防用药安全。对于按《技术方 案》中的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的,要由医生选定处方,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和我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指定的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   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要及时对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 作进行总结,同时要做好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如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当地药监 部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部门。   中医是农村抗击非典型肺炎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广大 中医药人员的作用,积极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团结协作,共同完成防治农村非典型 肺炎的工作任务,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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