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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77号颁布时间:2003-04-02

     2003年4月2日 卫法监发[200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以下简称GMP),提高保健食品生产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良 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参加审查的卫生监督员 进行培训,充分掌握《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统 一审查标准。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参加GMP审查工作。   二、按期完成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 12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GMP审查。经过审查,对符合 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给卫生许可证。   审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次,6个月内整改 合格者,核发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   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核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GMP的保 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符合GMP的企业进行生产,受委托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 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 “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四、严肃审查纪律。我部将对各省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于 达不到GMP要求而获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我部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 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004年1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查总体情况 上报我部,并同时上报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应产品名称。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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