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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51号颁布时间:2002-10-16

       2002年10月16日 卫法监发[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2002年8月6日发布第9号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今年9月30日前对其生产的保 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自查自纠。为加强食品广告监督管理,8月23日我部与 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 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公告》和《通知》要求,进一 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宣传《公告》和《通知》,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通过集中培训 或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生产企业宣传《公告》和 《通知》的有关内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自觉维护保健食品行业整体形象, 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督 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备查审核和监督管理体 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完善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对生产领域和 流通领域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实施统一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报送其产品的标签和宣传材料备查,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属于异 地生产、委托加工或两家联合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向当地和其他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保健食品标签备查。凡实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 准内容或报送备查材料不一致的,生产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自2003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注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产卫生许可证文号,无文号的一律不得销售。在此以前生产 出厂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仍可继续在市场流通。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联合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定期公告 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情况。凡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审查出证工作的卫生部门和卫生 监督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当地食品广告发布情 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取得卫生部门 广告证明的食品违法广告泛滥的地区,要追究发放证明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经发现食品广告发布与批准情况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整改,并 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吊销食品广告证明及文号;对情节严重 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 监督处罚力度。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疗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 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均属于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在宣传材料和广告中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应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流 通领域查处的非所辖地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保健食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保 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跟踪检查,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同时,将查处的情况报告我部法监司。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区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 业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全面清理审核工作,并按附件要求于11月30日前将 有关材料报我部法监司。   联系人:李泰然、徐蛟、张旭东   电话及传真:67791258、68792407、68792408(带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chenr@chsi.moh.gov.cn 附件:1、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略)    2、不合格食品广告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略)    3、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查处工作汇总表(格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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