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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0号颁布时间:2002-04-14

     2002年4月14日 卫法监发[2002]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食 用安全,对以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生产 的保健食品,规定如下:   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   二、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除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的规定提交 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菌种来源及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二)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   (三)菌种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五)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   三、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除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 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生产营养素补充剂的,按营养素补充剂的 有关要求执行):   (一)提供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 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二)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原料和产品)以及卫生部 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三)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 灌胃试验(分别在灌胃2小时、4小时后重点观察消化道大体解剖和病理变化情况) 和30天喂养试验[肝、肾、胃肠(包括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的组织病理报告;   (四)国内外该氨基酸螯合物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四、卫生部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五、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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