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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544号颁布时间:2003-12-05

     2003年12月5日 交公路发[2003]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一段时期,部分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未征先用、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拖欠 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举报、投诉事件增多,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为严肃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民在我国人口中占大多数,增加农民 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在公路建设行业,大 量的农民工从事着辛苦的工作,为公路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 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保持社会稳定,作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解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 法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征迁工作作为己任,强化依法征地意识, 认真落实先征后用、合理补偿、资金到位等各项工作措施,随时了解情况,督促有关 部门将征地拆迁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受征迁影响的农民手中,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防范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切实做到不拖欠农民征地拆迁费用。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对农民工的管理是公路建设管 理的薄弱环节,目前普遍存在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务用工合同或签定“不平等 条约”的现象,损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 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签定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发放时 间。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随时抽查各单位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于未签定劳动合同 的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所有公路建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引导作用,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各级交通主管部 门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实施劳动工资支付监控, 要建立劳动用工的举报投诉制度,指定固定电话,随时受理农民工有关工资拖欠问题 的举报投诉电话。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监督力量,推进建 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农民工工 资支付情况纳入市场主体行为标准和企业资质年审工作范畴。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施工单位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在 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甚至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切实维护公路建设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约束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五、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每到年终岁末,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比较集中。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 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 清查,清理检查项目法人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违反劳动用工制度、侵犯农民合法权 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抄报交通部。要防止 项目法人抽逃项目资本金,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 要督促施工单位在年底前限期补发农民工工资,或直接由项目法人用施工工程款支付 其工资,今年拖欠的工资必须在年底前结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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