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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

公路运管字[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4-03

     2003年4月3日 公路运管字[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现将《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修改,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要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并务必于 2003年5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函报我司(道路运输管理处)。 附件: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根据部“十五”期间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 理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8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起,开始 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   一、整治工作目标。   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对经营中心城市间全程高速直达客运的 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整顿,计划用2年的时间,即到2004年底,所有从事中心城市 间全程高速直达客运的挂靠车辆要全部清理完毕,使高速公路客运市场秩序进一步规 范,集约化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与此同时,计划用3-5年的时间,即到2005年底或最迟到2007年底, 要对其他客运挂靠经营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最终达到:所有客运线路挂靠车 辆清理完毕,客运车辆基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形成“线路经营权明确、车辆产权清晰、 企业管理规范、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明显改善”的道路旅客运输 健康发展新格局。   二、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界定。   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拥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下转卖 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车 主),由车主出资购卖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是运输企业在 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它经营业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业户的线路经 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 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一)是否为挂靠车辆,可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界定:   1、从车辆产权关系上: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 车辆有关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   2、从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所有上:非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应为运输企业所 有。   3、从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人事关系上: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 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 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从运输组织上:非挂靠车辆必须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各班车 上的司乘人员。   5、从财务关系、收益分配上:非挂靠车辆单车营运收入应全部上交企业,企业 每月按相关规定发给司乘人员工资,并确保相应福利待遇,是股东的职工应按企业盈 利情况参与分配红利。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的利润分配,不与单车的收益挂钩。   6、从管理责任上:运输企业应对非挂靠车辆负有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二)在实际工作中,对界定一辆车是否是挂靠车辆,应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如下材料进行确认:   1、该车的线路经营权的所有者为根据线路审批表或相关文件确定的经营者。   2、该车购置发票、银行资金流动单据、购车协议所确定的车辆产权拥有者。   3、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的车主。   4、企业的车辆技术台帐、折旧台帐、资产台帐以及有关资产审核报告是否包括 该车辆。   5、该车营业收入的结算单、解缴营业收入的有关财务凭证。   6、企业现金流量表是否包括该车的全额营业收入。   7、驾乘人员的聘任协议、工作证、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保险、福利等相关证明材 料。   8、是股东的驾乘人员参与企业分红的有关凭证。   9、企业与车主签订的收购协议或挂靠、承包协议的相关内容。   10、企业负责人与车主、司乘人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口头意见的应有记录并 双方签字)。   三、清理整顿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要在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 对挂靠车辆的界定标准,对企业的车辆进行逐一对照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均 认定为挂靠车辆,列入清理整顿范围。运输企业要与挂靠车辆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 挂靠车辆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资收购或车辆作价入股的形式, 将挂靠车辆产权转为企业所有。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承担 运营风险,驾乘人员仅是企业职工,要彻底解决企业只收“挂靠费”、“管理费”, 不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   (二)鉴于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大、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务必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 系,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 时、妥善地安置好原挂靠车主,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地顺利进行。对在本文 件下发之前以各种名目挂靠经营的车辆,挂靠合同已明确了经营期限的,除经营中心 城市间全程高速直达客运的挂靠车辆应在2004年底清理完毕之外,其他线路原则 上允许挂靠车辆可继续经营至合同期满,但在此期间内不得更新运力;在此期间不愿 意继续营运的挂靠车辆,企业除按车辆折旧后实际价值收购(或车主以车辆折旧后实 际价值作价入股)外,还应退补车主从停止其挂靠经营到挂靠合同期满时间内相应的 管理费。对没有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允许现有营运车辆经营至报废期。对于私自转 让线路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 一律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可由当事人通过 法律手段解决。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 凡在今后新增的挂靠车辆或现挂靠车辆在报废后更新的、经营期满又续签挂靠合同的, 无论是经营高速公路客运还是普通客运,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所产生 的一切后果或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和解决,对社会和道路运输行 业管理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运输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在清理整顿治工作中,对于企业和车主串通、瞒报挂靠车辆的,一经发现, 原审批线路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立即收回该企业的线路经营权,可另行审批或组织 招投标重新分配,并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完的中心城市间全程高速直达客运的挂靠车辆, 或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后又新增、续签挂靠车辆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予 以新批线路,直至其按要求将挂靠车辆全部清理完毕为止。   (五)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是整顿和规范 道路运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统一 思想,提高认识,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相互交流,总结经验, 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以促进道路旅客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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