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运输法规 > 正文

交通部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163号颁布时间:2002-04-22

     2002年4月22日 交公路发[20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提高道路运输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质量,促使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现将《规划》 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应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与目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的 需求;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二)应符合全国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路网规划和其他运输方 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三)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道路运输优势和特点,优化道路运 输资源配置,发挥道路运输整体优势。   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业的各组成部分,以旅客运输、货物运输、 汽车维修、运输辅助服务(包括搬运装卸)为主,同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 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增加出租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等内容。   三、各地在《规划》编制时,应认真分析道路运输业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 运输业的需求,剖析现有道路运输业的适应性,揭示存在的问题;采用定量和定性分 析的方法,预测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质和量的需求;综合分析各种因素, 确定发展目标。   《规划》应按“道路运输业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件一)编制,已经完 成“十五”《规划》编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请按附件一的有关要 求做相应调整。   四、《规划》编制的期限,以道路运输业中期发展目标为重点,每五年编制一次, 如:2001~2005,2006~2010年,并于《规划》实施起始年之前编 制完成,分年度组织实施。   五、《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条件的 咨询单位编制。   六、《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中如需修改,必须 提出报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或修改后批准的《规划》报交通部备案。《规 划》备案文件一式三份,均以A4(210mm×297mm)纸,Word系统、 四号宋体、标准字间距、单倍行距排版装订,封皮为湖蓝色,并附相同内容磁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道路运输业“十五” 规划》,应于2002年10月底前报部备案。   七、为便于《规划》的编制,现将“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说明”(附件二)一并 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一:道路运输业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略) 附件二: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说明(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