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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建规[1999]244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建规[1999]244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局: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批准,请你们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 查工作规则》规定,进一步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要充分发挥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及城市所在军区司令部作战 部门的意见。要严把审查关,报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要事先征得建设部同意,并附 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国办函[1999]31号 建设部: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批准,由你部组织实施。 附件: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年4月5日   为了加强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 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建设部牵头负责。建立以建设部牵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 贸委、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计生委、环保 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和总参作战部等部门组成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 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办法,由建设部商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 规划;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性质。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 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 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 等自然   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常住人口(含非农 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 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 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理和影视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交通。城市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 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 相协调。   (六)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 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标准; 是否有利于城市及周围地区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 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等相协调。   (八)实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十)国务院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建设部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部际联 席会议有关组成部门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指导。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 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总体规划纲要和文本初步成果完成后,建设部要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则规定的审查重点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和检查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按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对总 体规划纲要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二)申报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 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 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审查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作 用,切实把好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前的审查关。   总体规划申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含规划文本、附件、图纸)以及专家评审意 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工作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 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部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另行上报。对有关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部际联 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5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 按无意见处理。   建设部负责综合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不 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有 关材料和说明报建设部。   建设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 的意见,并对拟批复总体规划的城市的性质、布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会议 由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 为3周。   建设部应预先向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书面函告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计划。   (四)报批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抓紧进行 修改完善后报建设部。   建设部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部际联席 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在总体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 见的,由建设部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通常情况下,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周期不超过5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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