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2000]67号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建设[20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
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开放工程设计咨询市场,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我国工程设
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国外独资工程设计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的管理,经研
究,允许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在我
国境内从事部分专项工程设计咨询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专
项工程设计专业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环境专项工
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中暂不包括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安防系统应
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在我国注册并独立承接专项工程设计的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
构,应该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技术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经所在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
专业设计机构,并具有良好业绩和信誉。国外独资设计企业或机构申请专项工程设计
的资质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分级
标准与条件。
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国市场需求和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情况,
对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咨询工作实行总量控制,
具体资质审批工作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
四、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除按《建设工程勘察
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60号令)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注册的从事工程设计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已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证明材料;
3.资信证明或工程设计保险材料。
(二)申报程序:
1.已经获得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成立的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
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规定程序办理。
2.新申报成立的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
申报程序按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
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18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按规定取得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国外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
工程设计业务时,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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