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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计建设[1990]215号颁布时间:1990-08-18

     1990年8月18日 计建设[1990]215号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 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 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 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 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 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 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 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 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 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 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 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 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 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 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 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 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 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 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 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 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 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 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 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 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 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 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 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 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 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 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 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 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 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 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 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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