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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建人[1996]478号颁布时间:1996-08-30

     1996年8月30日 建人[199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成人教育要依靠行 业,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要“深化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推行 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根据以上规定精神,为提高建设劳动者素质, 满足施工、生产与服务的需要,在各地建设劳务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试点经验的基 础上,研究提出了《全国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 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 程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附: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提高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劳动者素质与生产服务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 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职业教育法》和《工人考核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建设劳务资格证书制度,全 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实现现代化 的迫切要求,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振兴经济的必由之路,也是深化 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建设职工队伍急剧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建设系统转移,企业 职工素质下降,建设劳动力市场组织与管理还不够完善。因此,认真做好建设系统的 职业教育工作,特别是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以下简称培训与鉴定)工 作,在建设系统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级岗位证书制度,对提高广大建设劳动者的素质, 加强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快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切实 提高施工、生产与服务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促进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发 展。   二、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范围是:建设系统内各类企业的施工、生 产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生产人员)。企业中的后勤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不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其中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 上岗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设系统内事业单位职工技术等级网位证书制度的实施,按人事部的有关规定 办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接受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培训 与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建设部归口管理职业(工种,下同)技能水平的培训与鉴定 工作。   对由建设部行业归口管理的其他中央部属企业生产人员,其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 由其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规定及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证书名称与管理,适应建设系统内各行业的培训鉴定和管理需要,促 进生产人员岗位学习技术和积极性和敬业精神,走继续教育和岗位成才之路。现行的 《建设劳务资格证书》更名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建设部建设劳务资格鉴定 指导委员会改为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指导委员会)。对已实行建设劳务资格证书 制度试点的地区,应逐步过渡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已核发的《建设劳务资 格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晋升等级时,再按岗位的要求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 核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内容包括生产人员历年来转 换职业和岗位、晋升技能等级,以及从事本职业累计工作时间、接受职业学校或培训 机构或函授自学等形式的培训情况和道德表现、生产工作业绩、验证情况记录等。《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是反映生产人员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素质的有效证件,是上 岗资格的凭证。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者,在建设系统内流动有效。   五、《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核发,仍按建人(1994)665号《建设劳务资格 鉴定和证书制度试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各地区一定要加强管理,认真贯彻先培训、 后鉴定、再发证,培训、鉴定相分离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培训 中心的优势,广泛开展培训工作。要建立一支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考评员队伍和师资队伍,严格审查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把好鉴定关和发证程序, 保证考核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对技能水平、职业道德和生产工作业绩鉴定有一 项不合格的,不能核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为保证培训与鉴定质量,维护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实行《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验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对持有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生产人员,特别是对高级工以上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进 行抽查、验证。对验证工作中发现生产人员实际与证书记载不相符合的,应通知或建 议原发证单位降低其技能等级,或吊销其《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对一次被抽查的人员中,属于同一鉴定站鉴定的人员有5%以上不合格的,应通知 或建议该鉴定站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限期整顿,或撤销其鉴定站的鉴定资格,对直 接负责鉴定的考评员要撤销其考评员资格,并且三年内不能再聘为考评员。   七、根据国家有关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规定,对新就业的生产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最 初进入建设系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实行素质准入控制制度。即必须按行业特点和岗 位要求,先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普工以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方 可从事建设施工。   对在职的生产人员,以及对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改革后,分离到劳动力市场中从事 建设施工、生产、服务的生产人员,到2005年前要全部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上岗。其中对从事建设系统内主要职业和岗位的生产人员,以及已进入建设系统内的 农民工,到2000年前全部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各类生产人员持证上岗时间要求。   对现场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技工(含技师、高级技师),其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一 般为高级工以上占全部技工的10%左右,中级工占全部技工的60%左右,初级工占全部 技工的30%左右。普工可根据生产实际配备,但为了提高施工与生产质量,要严格控 制使用比例。对主要生产岗位必须具有高、中级工以上生产人员。各地区可根据生产 要求和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八、各地区要把持证率作为组织劳务输出输入条件的主要指标,以及评价劳务密 集型企业综合素质与能力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把好输出输入审查关,对在规定时间持 证率达不到要求的异地施工队伍,不准进入该地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对出国提 供劳务的生产人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作为 一项必备条件,未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审批出国。   九、各地区要把现场生产人员持证率及持证上岗的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作为工程 投标和开工审查与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对达不到当地规定现场生产 人员持证率及持证上岗人员结构比例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与 生产许可证并规定企业限期达到。在内部分配上,各企业要以生产人员技能水平的高 低与贡献大小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十、各地区在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过程中,要始终把全国提高职工队 伍的整体素质作为工作的核心,各培训机构和鉴定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 师资队伍和考评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认真做好培训与鉴定工作,做好持证人员的统 计与档案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人才库,加速实现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微机化管 理,以加强建设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有关培训与鉴定工作的 费用标准,按照现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十一、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生产人员和准备录用的生 产人员实施培训,并做好对所使用人员职业道德与工作业绩的鉴定工作。要积极提供 培训场所特别是生产实习和实操鉴定场所,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可成立培训与鉴定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二、培训与鉴定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各地区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与 管理,按《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试行办法》中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要求, 加强培训机构的建设,切实解决好满足实训需要的工位,开展好培训工作。实际操 作技能的鉴定可利用培训基地的实训工位进行,也可采取与现场施工生产相结合的办 法进行,但要处理好鉴定施工生产之间的矛盾。对有条件的地区,其理论等方面的培 训与鉴定应尽量实行基地化管理,农民工最初进入建设系统内从事建设施工必须在劳 务输出地进行培训与鉴定。   十三、对建设部归口管理职业技工(含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鉴定,要按照 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试题进行,使用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或建设部 推荐的教材。对建设部归口管理职业普工的培训与鉴定,其培训考核大纲执行建设部 的有关规定,试题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对其他行业归口管理职业的培训与鉴定,可按照有关部门印发的职业技能标准、 规范和试题,结合岗位情况进行。   十四、职业道德鉴定和生产工作业绩鉴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技能 水平鉴定包括理论与实操两部分,均为60分为合格。对暂未颁布全国统一技能鉴定试 题库的职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编制试题进行 鉴定,但试题在使用前要报建设部备案。   对全国统一技能鉴定试题库中的实操部分试题,各地区在使用过程中可根据实际 情况和现场施工项目作适当调整补充,或按统一试题采取模拟项目进行鉴定。对在同 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技工也可由所在单位提供其近两、三年内所作出 的实操业绩,经两个以上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后,评出实操鉴定成绩。以上形式无论采 取哪一种,均不能降低其标准水平。   十五、对综合技能的培训鉴定,只限于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并取得学历的毕业生。 其各职业的鉴定,按技工的鉴定要求分别由实训企业和鉴定站进行。   对试行德国"双元制"教学的职业学校毕业生,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培训与鉴定 标准,特别是有关鉴定工作的办法与规定,以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参加国际竞赛的能力。   十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建设职业的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 的领导,明确行政归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培训机构和鉴定站的审查、审批 与日常管理。要统筹规划,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有关办法规定,做好培训鉴定和《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核发工作,做好各单位用工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 查,努力开创培训鉴定和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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