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3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
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
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
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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