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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处理工作的通告

劳社厅发[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31日 劳社厅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告》(劳社厅发 [1999]4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不少地区劳 动保障部门能够按要求逐级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并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会 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渠道不畅,对发生的重大突 发事件迟报、漏报或瞒报,影响了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 志多次强调要做好预防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最近 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告》(国办发[2000]27号), 对做好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处理工 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处理工作责任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 暴露出来,如果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紧急重大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这些紧急重大情 况不少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去年,有些地区因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企业破产关闭工作中职工安置政策不落实等问题, 已经引发了一些职工阻断交通、围堵地方党政机关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了当地的 社会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特别是在目 前部分国有企业还未彻底摆脱困境,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局部地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可能更加突出,处理得不当,很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从 而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充分 认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 治责任心做好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处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告、预防、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工作的领 导,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成立由劳动工资、 社会保险、就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和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紧急重大情况报 告处理工作小组或其他类似机构,并指定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具体承办日常 事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报告、 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要逐级建立健全报告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和 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诿扯皮而造成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 大情况以及处理事件不及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逐级报告制度,明确专 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情况报告工作。对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原因而引发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突 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地方 劳动保障部门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省级 劳动保障部门应在8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报告劳动保障部。对发生1000人以上,围 堵当地党政机关或阻断铁路和公路、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紧急重大情况,以及其 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 应直接报告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保障部要求核实的紧急重大情况,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要积极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核实后立即向部里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处理完毕后,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   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网络,通过在重点企业设立信息报告员以及与同级 公安、经贸、工会、信访等部门建立横向信息通报交流制度等方式,努力拓宽信息来 源,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确保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准确、及时。   三、加强对紧急置大情况的监控预防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本地区存在的影响稳定 的重点、热点问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采取 有针对性的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早控制、早解决,努力实现紧急重大情况事后报告处理向事先临控预防转变。   完善紧急重大情况隐患动态监控制度,除继续按照《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3号)要求加强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外,还要将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发放、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和职工大规模下岗、以及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情况 纳入动态监控范围。要按照行业与属地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各类企业 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排查,根据存在紧急重 大情况隐患情况确定重点监控的企业名单,并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包保责任制,明确责 任单位和人员,经常深入这些企业了解掌握情况,密切关注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动态, 指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化解矛 盾、消除隐患。对曾经发生突发事件并且仍然存在隐患的企业,尤其要加强监控。今 年6月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属企业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逐级确定重点监 控企业名单并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要在6月底以前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对口业务司局和劳动工资司备案。下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动态监控的综合情况,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地区动态 监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四、进一步加大处理紧急重大情况的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工作 预案,明确相应的处理工作程序和办法。特别是对重点监控企业,要专门制定有针对 性的预案。要进一步加强信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努力通过正常 的行政和法律程序解决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紧急重大情况 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 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 在基层。在处理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坚持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矛 盾。要重视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对待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一时 确实无法解决的或不符合法律、政策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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