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外字第429号颁布时间:1994-08-16
1994年8月16日 (94)财外字第42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
为了适应临时国际职员受聘期间工作的实际需要,简化财务手续,我们对临时国
际职员待遇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发给
你们,请按照执行。(85)财外字第444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
凡我派往国际组织工作一次签订合同不满一年的临时任职人员(系指临时同传、
笔译、打字员和专家等,以下简称“临时职员”)并从国际组织取得薪酬和津贴收入
的,在任职期间的待遇从1994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临时职员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日薪酬和日生活津贴的合计收入,按下表所列分
级递减比例提成归个人,其余上缴:
级数 级距 提成率(%)
1 50美元以下的 100
2 51美元至150美元的部分 50
3 150美元至350美元的部分 30
4 350美元以上的部分 10
二、临时职员在国际组织获得的其他收入,按30%提成归个人,其余上缴。
三、临时职员的提成收入用于支付其个人在外期间食、宿、交通和途中等所有开
支,对内不再结算。
四、临时职员出国的制装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五、临时职员如属当地招聘,国际组织不提供机票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机票费
的90%由公家承担,10%由个人承担。
六、临时职员在外工作期间,国内一切待遇不变。
七、如在外工作时间较短、执行此办法有困难者,可按财政部、外交部(92)
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国际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与临时职员进行财务结算。其有关收入按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如临时职员原工作单位要求对临时职员上交收入进行分成,由国际机
构主管部门与该单位协商,并从其留用的外事服务收入中解决。
本规定供内部掌握使用,对外国人和华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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