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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颁布时间:2001-02-08

     2001年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 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 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 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 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 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 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 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 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 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 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地区, 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 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 额兑现工资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 和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 国家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 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事业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 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 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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