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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0]133号颁布时间:2000-05-30

     2000年5月30日 民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 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 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 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 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新标准见 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 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 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 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 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国家或地方另有规 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 战 5340 660 6000    一等   因 公 5180 660 5840         因 战 4000 600 4600         因 公 3870 600 4470         因 病 3740 60  4340    二等甲级 因 战 2120 360 2480         因 公 2010 360 2370 因 病 1920 360 2280    二等乙级 因 战 1320 360 1680 因 公 1240 360 1600 因 病 1200 360 1560    三等甲级 因 战 900  150 1050 因 公 880  150 1030 因 战 780  150 930 因 公 780  150 930    特等   因 战 1000  180 1180 因 公 970  180 1150    一等 因 战 800 180 980 因 公 760 180 940 因 病 750 180 930   二等甲级 因 战 455 60 515 因 公 435  60 495 因 病 415  60 475   二等乙级 因 战 360  60 420 因 公 340  60 400 因 病 330  60 390   三等甲级 因 战 260  60 320 因 公 240  60 300   三等乙级 因 战 205  60 265 因 公 195  60 255 附件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居住地 对 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标 准 农村 115-120 110-115 小城镇 125-130 120-125 大中城市 130-135 125-130 附件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500 370 1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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