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0]133号颁布时间:2000-05-30
2000年5月30日 民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
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
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
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
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新标准见
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
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
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
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
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国家或地方另有规
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 战 5340 660 6000
一等 因 公 5180 660 5840
因 战 4000 600 4600
因 公 3870 600 4470
因 病 3740 60 4340
二等甲级 因 战 2120 360 2480
因 公 2010 360 2370
因 病 1920 360 2280
二等乙级 因 战 1320 360 1680
因 公 1240 360 1600
因 病 1200 360 1560
三等甲级 因 战 900 150 1050
因 公 880 150 1030
因 战 780 150 930
因 公 780 150 930
特等 因 战 1000 180 1180
因 公 970 180 1150
一等 因 战 800 180 980
因 公 760 180 940
因 病 750 180 930
二等甲级 因 战 455 60 515
因 公 435 60 495
因 病 415 60 475
二等乙级 因 战 360 60 420
因 公 340 60 400
因 病 330 60 390
三等甲级 因 战 260 60 320
因 公 240 60 300
三等乙级 因 战 205 60 265
因 公 195 60 255
附件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居住地 对 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标 准
农村 115-120 110-115
小城镇 125-130 120-125
大中城市 130-135 125-130
附件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500 37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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