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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

劳人薪[1986]6号颁布时间:1986-02-03

     1986年2月3日 劳人薪[1986]6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人来函询问,在落实政策中,如何计算和处理军队转业 干部中起义军官的保留工资问题,经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原国务院人事局(57)国人事字第1227号《关于计算军队转业干部保留 工资待遇的综合答复》,适用于所有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其中的原起义军官。这一答 复现在仍然有效。 二、原劳动部、内务部(66)中劳薪字第58号、(66)内人工字第69号《关 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工资待遇问题 的复函》,其中第二条规定“这次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对于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 军官一般不予降低。已经降了的,应予恢复,并补发降低的工资”。这是指执行国务 院(65)国内字364号《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取消军队转业 干部的“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退役补助金”时,对原起义军官的上述待 遇一般不予取消,并未改变对保留工资的计算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原起义军官的 保留工资,仍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的规定,随着他们家属、子女情况 的变化以及本人工资的增加,从原有保留工资中予以扣除或冲销。 三、对落实政策中的原起义军官,在恢复他们的原工资待遇时,其原保留工资部 分,也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件规定处理。 过去有关部门的答复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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