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通知
劳部发[1993]248号颁布时间:1993-09-22
1993年9月22日 劳部发[1993]248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
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
岗位倾斜。根据医药行业特点,经研究,同意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
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国家批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范围执行。少数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
贴范围的艰苦岗位,企业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局
(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
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可参照化工行业的有毒有害津贴标准执行,
即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三、增资指标:
核定你局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1600人,按人均日提高标准
1.2元计算,月核增资指标为4.9万元。各地区所属医药企业提高有毒有害作业
岗位津贴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
四、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自批准年份起,当年调增工资总额
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国家批准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
岗位津贴标准,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
均不调整企业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五、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用于
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实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用于岗
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六、提高后的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起执
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七、在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
你局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
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