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打假”整治活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55号颁布时间:1997-03-04
1997年3月4日 工商公字[1997]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 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推动
"打假"工作的深入进行,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决定在全国
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打假"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
广东珠州三角洲地区的假冒电器,粤东地区的假冒香烟、假冒洋酒;福建云霄和
南安的假冒香烟;浙江义乌的假冒名牌服装,温州的非法印制假冒商标,乐清的假冒
伪劣低压电器;河北保定地区的非法拼装车,徐水的假冒酒;湖南浏阳地区的假冒劣
质种子;湖北黄梅的劣质化肥等。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次活动整治的重点地区
和重点品种。
二、时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商品品种、消费的季节性特点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在今年内确定具体时间开展此项工作。
三、措施和要求
1.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 确保抓出成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
府的领导下,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由主管局长亲自抓,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根据商品品种及消费的季节性特
点,抓住时机,及早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抓出成效。
2.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加大打击力度。"打假"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手段相对不足,因此,在查处大要案件工作中,要积极取得公安等部
门的配合,使一些案件有突破性进展。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治活动中,要紧密与当
地监察、纪检部门联合,共同探索对支持、包庇制假售假行为,阻挠"打假"工作,
以及形成长期制假售假地区(村)而得不到整治的当地政府领导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之有
效的做法。
3.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调动群众"打假"积极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
据(86) 财预字第228号文件的规定,建立"打假"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并经查实的
生产制造假冒商品大案,给予举报人重奖,以利于推动"打假"工作深入开展。
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宽度适度的政策,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待
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者从宽处理;对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的,一律从严查处。
5. 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打假"整治活动中,要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及各项措施,提高
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观念,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注意完善社会监督
机制,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等,扩大案源。要选择典型案件和大要案件公
开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总结、验收工作。要会同政协、
监察、纪检及行业主管等部门,组成不同层次、级别、人员的调查组,对此次整治活
动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定期编发、报送《"打假"行动简报》,并随时将工作进
展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假"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便今后有针对性地加
强和改进"打假"工作。
各地整治方案及整治工作总结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