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颁布时间:1996-09-05

     1996年9月5日 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 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 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 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 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甲醇入口量)/ 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 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要进一步 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 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 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 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 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 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 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 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 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 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 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 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 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 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