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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申报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技二函[2002]24号颁布时间:2002-06-12

     2002年6月12日 外经贸技二函[2002]24号   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 [2002]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 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现将申报2002 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及范围   贴息资金是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 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应遵循《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申报贴息资金应围绕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对高新技术产品 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统筹兼顾。   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列入《中国高 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0 年印发)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条件   (一)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已经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   (三)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 合同;   (四)项目已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 部门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七)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日期在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 日期间,并已取得明显效益。   三、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实行分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外经贸厅(委、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 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 企业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外经贸部(科技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科技兴贸重点城市苏州、广州、南京、沈阳、武汉、哈尔滨、成都、合肥、西安、 长春、兰州市外经贸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初审本地企业 贴息资金项目后,汇总报送省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   (一)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 表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 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二)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贴息资金申请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见附表2);   3、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9月1 日前分别报送外经贸部(科技司)和财政部(企业司)。中央管理企业申请贴息资金 的项目应于2002年9月1日前分别报送外经贸部(科技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六、其他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财政厅(局) 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认真核算贴息资金。同时,应对 拨付的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3年3月1日前向外经贸部和 财政部分别报送2002年贴息资金使用报告,对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 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中央管理企业贴息资金的落实 和使用情况于2003年3月1日前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二)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的单位,若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 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附表2: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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