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直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
外经贸人发[1995]第707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外经贸人发[1995]第707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我部《关于全国外经贸企业全面实
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外经贸人发第779号),现对我部
直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为部直属企业,实施对象为企业所有职工,包括企业干部、固定工、合
同制工人、临时工和新进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新招
工人和新调入职工)以及本企业所属境外机构的职工。
二、组织实施
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合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
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
它又涉及到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调整和传统观念的更新转变,将会深刻地触动现行劳
动制度的许多方面,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各单位领导更高度重
视,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稳步实施,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一)各单位要由主要党政领导亲自抓,并成立劳动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列出工
作计划,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劳动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
传动员,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依靠群众,沟通思想,发挥职工的主观能
动性,增强参与改革的意识,为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群众基础。
(三)各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和我部
[1994]外经贸人发第779号文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
(四)各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合同文本,可参照我部制订的《劳动合同书》
(见附件),也可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另行制
订,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各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充分
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和劳动合同文本须经职代会
讨论通过,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各单位要做好内部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各单位要合理定员、定编、定岗、
定资,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聘任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鉴证。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
(七)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进行清理,凡与《劳动法》相抵触的,应予修改或废止;需重新建立的,应及时建立。
三、有关事宜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问题,以及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问题,我部将另行统一部署。
(二)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由部另行安排。
四、各在京单位应每月认真填写《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情况月报表》。实行劳
动合同制后,应及时将实施情况总结报我部。在改革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劳动合同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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