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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管字[1996]第177号颁布时间:1996-06-07

     1996年6月7日 外经贸管字[1996]第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6]56号)精神,做好今年春茧收供工作,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 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1996]31 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贸管司)。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6]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外经贸厅 (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6]5号)文件精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 考虑到今年春茧收烘工作在即,经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就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 格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工作   蚕茧的收购工作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负责统一收购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 情况,凡丝绸公司委托供销社或其它单位进行代购,代购单位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协议。对未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 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遵守有关规定,采 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要加强对毗邻省、市、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努 力收好本地区的蚕茧,严禁跨地区收购。各省余缺的蚕茧,应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 司和各省(区、市)丝绸公司、丝绸进出口公司相互调剂或委托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进行调剂。   二、继续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管理办法   凡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省(区、市)丝绸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调剂的蚕茧, 以及中国茧丝绸市场调剂的蚕茧,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 准运证方可调运。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准运证的正常调运应简化手续,予以 方便。对无证贩运,非法收购、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处 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桑蚕鲜茧的价格标准   1.桑蚕鲜茧的中央指导价格   1996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桑蚕鲜茧标 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中准收购价格定为每担630元,浮动 幅度为不超过土10%。具体价格由省级政府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省以下政府 无权制定蚕茧收购价格。对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每1%鲜茧出丝率价 格为49元。   2.干茧的中央指导价   对干茧价格仍继续实行中央领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1996年干茧中准供应价 格为每吨3.7万元,浮动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各省在规定的浮动幅度 内自行确定。   3.厂丝的中央指导价   厂丝出厂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1996年2A级厂丝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8 万元,浮动幅度不超过土10%,各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出厂价格不得超出国家的规 定。   各省市应将制定的具体价格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如确需超出规定浮动 价格幅度的应报国家计委特批。   四、桑蚕鲜茧的级差标准   1.以干壳量计价收购的桑蚕鲜茧,以干壳量9.2克为中准级。干壳量7克 (含7克以下)至7.6克,每0.2克为一档,每档差价从现行的10元扩大为 12元。7.6克至86克,每档差价从现行的12元扩大为14元。8.6克以上 的,每档差价从现行的14元扩大为18元。   2.以鲜茧茧层计价收购的桑蚕鲜茧,以茧层率21%为中准价。茧层率16% (含16%以下)至18%的,每0.5%为一档,每档差价从现行的11元扩大为 13元。18%至20%,每档差价从现行的13元扩大为15元。20%以上的, 每档差价从现行的16元扩大为18元。   调整后的桑蚕鲜茧级差标准的实施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桑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鲜茧收购要逐步推 广“组合售茧,缫丝计价”,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采取“仪评”收茧,严禁目测手 感评茧。干茧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在蚕茧交易中混级、抬级抬重、压 级压重及掺杂使假的,依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确保蚕茧质量的稳步提高。   六、加强对茧丝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茧丝价格的监督检查,要 加强省际间,特别是边界地区的蚕茧价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 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以各种方式变相改动价格。   七、保证蚕茧收购资全及时、足额到位   各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保证蚕茧收购资金及银行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严肃查处,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仿止出现打“白 条”现象。各有关银行要支持蚕茧收购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工作,保证收 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对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 各生产省要设立茧丝绸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做好蚕茧收购期间的协调工作。届时,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中央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有关地区进行 督促、检查。   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通知精神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 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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