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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4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4号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粤经贸管字[1995] 116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蕉柑出 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蕉彬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蕉彬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 印度尼西亚),需占用外经贸部下达的主动配额。经港澳转口部分,视同输往港澳, 占用港澳配额。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本规定前款中列明的配额管制的国家、地区之 外的其它国家、地区),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必须是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会员。   (四)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发证程序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分配给该企业蕉彬出口配额的文 件(正本复印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企业初次领证时,还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书、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 员证及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有效出口合同及企业承诺不将该批货 物输往新、马、泰、菲、港、澳等配额管制地区,保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并 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如货物直运进口国,还应在保证书上承诺不在港澳转船)签发出 口许可证。   初次领证的企业,还须提供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证书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 订的企业代码。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发证机关每次只给企业发放一批数量的出口许可证。   (二)每批领证数量超过300吨,企业必须提供承运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直运船的船名、停靠港、船期、航程等证明材料(由承运船公司证明盖章)。   (三)所有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各企业均应选择有直运能力的口岸海运出口,并 按规定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直运,不输往港澳、东南亚市场。”   (四)如确需在港澳转船,应参照有关转船监管规定,与港澳代理公司(香港为 五丰行、广南集团有限公司,澳门为南光、南粤公司)签订转船监管协议,凭协议在 发证机关领证。   (五)允许在港澳转船的出口许可证,在常注栏里注明“不得输往港澳、东南亚 市场,可在香港(澳门)转船”。监管代理公司应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转船货物输往 规定的目的地,不冲击配额管理地区。   (六)企业继续领证时,必须提供上一次的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直运提单 (复印件)方可继续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从受理到签发许可证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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