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8]第540号颁布时间:1998-08-14
1998年8月14日 外经贸合发[1998]第5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外办、公安厅(局):
十多年来,我与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国际公司派出的
劳务已达万余人,加上通过各种渠道到塞班的中国人4000余人,使中国人已达塞
班人口的1/4。外经贸部曾于1996年9月颁发了《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群
岛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合发第
617号文),对规范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对塞班的业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
一些中国公民交纳了巨额费用后通过一些不法中介机构或“蛇头”到塞班“淘金”,
其中一些人到塞班后工作没有着落,生活没有保障,有的被迫到各种非法和不健康的
行业就业,有的甚至参加当地黑社会活动,危害当地社会治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中
国人的形象。国内一些个人、旅游公司和无塞班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也以商务考察为名
进入塞班招揽业务,严重干扰了我对塞班外派劳务的正常秩序。这些问题引起了塞班
政府和人民的不满以及美国政府的严重关注。因此,塞班的一些议员曾几度向议会提
出议案,要求立法禁止中国人进入塞班。
国务院对我与塞班劳务合作十分重视,于1997年10月8日召集有关部委研
究专门解决中国与塞班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1
998年1月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赴塞班就
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如何稳健发展塞班业务提出了建议。根据国务院领
导对调查报告的批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对出国劳务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和“重点
地区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和塞班的特殊情况,今后对塞班的劳务合作坚持统一由经
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向塞班派出劳务经营权的公司经营。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与塞
班劳务合作项目及派往塞班的劳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外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
把关,坚决禁止没有塞班经营权的单位向塞班派遣劳务。
二、外经贸部要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塞班承包劳务的企业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对因违章经营,严重损害劳工权益,对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
况给予通报批评,中止对塞班承包劳务经营权以至取消对外劳务经营权。现根据现有
公司在塞班的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作风,对在塞班从事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经营
公司进行调整,名单见附件。
三、各经营公司要严格遵守我国及当地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章或违法经营。
经营公司须直接与塞班雇主商签合同,严禁与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得
搞挂靠经营。所签合同条款要严谨,应符合我国和当地有关法律规定,出现劳资纠纷
时,经营公司须根据合同及当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经营公司必须与派出的每位劳务
人员签订履约保证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经营公司必须凭外经贸部的批文到有关外事
办或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四、各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派赴塞班的劳务人员的选拔、培训、派遣和派出后的管
理,尤其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道德观念教育。
五、以探亲、求学、旅游及商务考察等事由申请赴塞班的,有关外经贸委、外事
办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关,如有疑问,可请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协助予以核实。
六、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在外经贸部和我驻美使领馆的领导下,加强对在塞班
的中国经营公司的管理和协调,督促公司守法经营,切实保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及时向我驻美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各地区的外经贸、外事及公安机
关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塞班劳务合作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塞班劳务业务健康
有序地向前发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外经贸部。
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联系电话:(1棗670)2355269,传真:23
53386
附件:在塞班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名单
1.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中国上海外经集团公司
3.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上海公司
4.上海轻纺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5.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广东省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9.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1.天津立达国际劳务工程公司
12.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5.中国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联泰厂)
16.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非制衣)
18.吉林国际人才交流公司(仅限嘉隆厂)
19.中国西安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仅限联合厂)
20.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仅限马里亚纳制衣厂)
21.宁波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仅限联泰厂)
22.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仅限联泰厂)
23.宁波市进出口公司(仅限和伟厂)
24.中国华西集团公司(非制衣)
25.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非制衣)
26.深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非制衣)
28.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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