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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国内价格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1994]第201号颁布时间:1994-03-21

     1994年3月21日 外经贸计财发[1994]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对外贸 易中心: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 号),要求对物价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为做好外贸企业的物价检查工作,各地 方、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以前,对本单位的物价工作 做一次全面自查。凡是不符合国家价格管理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物价部门的 价格检查工作要积极予以配合。对价格政策界限不明确的,要及时上报外经贸部,由 我部与国家计委协调。请各地方、各企业在今年七月底以前,将物价自查的情况书面 报部(联系单位:计划财务司,电话:5198642)。同时,为配合国家控制物 价上涨的需要,保持进出口商品国内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持对外贸易的经营秩序,促 进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完成1000亿美元出口计划任务、特作如下通 知:   一、凡是实行代理制的进口商品,其外贸拨交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汇率、 关税、增值税折算人民币作价。外贸企业的代理手续费仍由外贸与订货企业自行协商, 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代理手续费原则上只能收取人民币,不收取外汇。   二、凡实行自营的出口商品,其国内收购价格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得 擅自突破国家规定价格,不得抬价抢购,不得变相涨价,不得借税制改革“搭车”提 价。   三、凡国内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进出口商品的国内价格继续由企业按照 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四、外贸企业从事国内生产、经营的,凡是国家规定价格的,必须严格执行;凡 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按照国内市场供求状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4年3月5日 国发[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但物价上涨较多,群众对乱涨价、乱收费反映 强烈。有的企业借税制、汇率和价格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有的地方为了局部利益 越权定价,乱收费用;有的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漫天要价,垄断价格,欺行 霸市,甚至以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这些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推动了物价总水平的 上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 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给各项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 环境,国务院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   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时限和主要内容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在原价格之外另 加增值税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二)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属于国家定价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行为;在 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在出售、办理票证时实行强制保险的行 为。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调价备案与申报制度和差率控制、临时性限价办法,以及 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 价格和农村电价的行为。   (五)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国物价大检查从3月下旬开始,6月末要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检查由各级物 价部门负责,会同监察、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 干部组成检查组开展工作。全国物价大检查以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为骨干,充分发挥各 方面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法进 行。   在检查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大造声 势,宣传物价大检查的意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 要发动群众举报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 价格管理的措施,促进企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参加物价大检查工作,发挥他们的监 督指导作用。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全国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一 名领导同志负责,加强对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物价部门组织实施。要 保持物价部门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充实必要的检查力量,及时协调各方面关系,切实 解决物价大检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保证工作州顺利进行。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列出重点,分类排队,制定方案,研究政策,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做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抓出成效。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保证物价检查的办案经费;银行要按 规定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物 价检查机构提出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要求应积极子以配合;公安部门对拒绝、 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国务院责成国家计委会同监察、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等 部门组成若干工作组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导工作,地方各地政府也要派出工 作组下去督促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检查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充分认识开展物价大检查对于稳定物价、安定 人心、保证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培训,使检查人员熟悉今年出台的改 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 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 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责令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 户,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所有被查单位和个人都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 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四)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入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 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全国物价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7月2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要向国务院上报物价大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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