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规 >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62号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保监公告第6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 理及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5月13日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 一发票》。具体要求详见《通知》。    特此公告。 附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附2:《统一发票》票样(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