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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7]144号颁布时间:2007-12-18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

1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发布关于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和使用,中国证监会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改由基金销售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后报基金监管部及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据此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

3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机构监管部负责网上证券交易后续监管工作,将网上证券交易后续监管工作纳入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中。

4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取消后依法对证券公司实施业务牌照管理。

5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取消。

6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取消。

7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执行。

8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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