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规 >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04]271号颁布时间:2004-12-08

     2004年12月8日 中国结算发字[2004]271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进 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的开展,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 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 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 及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及其投票表决信息的发布、传达和收集功能的信息技术 系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特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上 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提供的文件资料进 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上市公司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向本公司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业务。   第六条 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 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上市公司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 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 司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至 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注明股权登记日);   (二)拟审议的议案及其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   (三)上市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股东网上办理现 场参会登记的人数,作为安排现场股东大会会务的参考。   第九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录入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网上用户名或证券账户号,为其打印选票。   第十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将现场股东大会情 况向股东播报。   第十一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查询及打印股东 网络投票的结果。上市公司需要网络投票书面统计结果的,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征集人   第十二条 征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以下简称“公 开征集投票权”),需在公开征集投票权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 料:   (一)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权申请(注明股权登记日、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   (二)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就征集人资格及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四)征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征集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还需提供加盖上市公司董事会公章的独立董事证明 书;征集人为合资格股东的,还需提供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公开征集投票权议案及其相关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应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本公司申请临 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限自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日 止。股东在前述期间增持股份的,其增持的部分也需申请临时保管。股东申请股份临 时保管,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公司对第十二条规定材料审核通过的,向征集人发放临时网上用户名 及密码。   第十五条 征集人需妥善保管临时网上用户名、密码。临时网上用户名、密码作为 征集人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临时网上用户名、 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征集人行为,征集人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 果。   第十六条 在公开征集投票权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征集人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 计、查询及打印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结果。征集人需要书面统计结果的,可向本公司提 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 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第十八条 股东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 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股东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 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需为其承担一 切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股东拟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可在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办理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登记。   第二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办理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登记的,不能再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对同一股东大会议案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直接投票表 决的,可对议案表达其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东对该议案赞成、反对及弃权股 数/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股数/表决权数。   第二十二条 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权期间,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委托征集人对征集 议案投票表决的,需对征集议案做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指示,但股东对该征集 议案赞成、反对及弃权股数/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股数/表决权数。   第二十三条 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期间,同一股东大会有多个征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可分别委托不同的征集人对各征集议案投票,但不能将同 一议案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集人行使。对于尚未委托征集人投票 的议案,股东还可以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表决。但对于 股东已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议案,股东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二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的,不能再参加现 场股东大会,也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办理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登记,上市公司不 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其打印选票。   第二十六条 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可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股东打印选票。选票一经打印,股东不能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同一股东大 会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   第二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已办理亲自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未打印选票的, 可在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之前办理撤销手续;已打印选票的,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办 理撤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了解现场股东大会 进程。   第二十九条 网络投票期间及结束后,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查询、打印其网络 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 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账户管理规 则》)等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络 服务系统(网址:www.chinaclear.com.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证券网络查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前,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证券 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等信息,并经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身份验证机构,是指取得本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 证券公司。其他机构经本公司认可,也可以成为身份验证机构。   第四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身份验证申请人提交的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明文 件等身份验证申请材料,身份验证申请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合法。   第二章 身份验证机构   第五条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的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并受其与本公司签订的《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 协议书》约束。   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代理身份验证业务协议书》后, 方可办理身份验证业务。   第六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以法人名义向本公司申领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 书。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应当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和 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进行身份验证业务的有关操作。   第七条 身份验证机构的义务和职责:   (一)身份验证机构为其各分支机构申领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时, 需向本公司报送其全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   (二)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全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 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系统修改相应信息;   (三)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   (四)根据本细则规定,制订身份验证业务操作流程;   (五)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的有效性及其他身份 验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 账户卡的申请人办理身份验证;   (六)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 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七)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身份验证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八)将投资者身份验证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将身份 验证资料按申请日期顺序装订,妥善保管不少于20年;   (九)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身份验证业务进行检查。对无 故拒绝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或者在办理身份验证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身份验证机构,本公司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并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 律责任,均由该身份验证机构承担。   第十条 身份验证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投资 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身份验证业务资格的,应及时、妥善 地向本公司移交投资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   第三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注册   第十一条 投资者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证券网络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应先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证券 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称等信息,设置密码,选择身份验证机构。投资 者可将其持有的上海、深圳证券账户一次性注册在同一网上用户名下。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持有流通证券的,可选择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为其身份验证机构; 投资者未持有流通证券但证券账户处于指定交易状态的,可选择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为 其身份验证机构;其他情形的,投资者可选择本公司为身份验证机构。   第十三条 只有投资者网上注册资料中的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 称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相应信息一致的,投资者网上注册才能成功。投资者网上 注册成功后,可通过系统实时获取网上用户名、身份确认码。   第十四条 身份确认码仅在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激活网上用户名时,提交给身份 验证机构一次性使用;网上用户名及密码是投资者下载电子身份证书、使用网络服务 的必备要件,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私密性。   第四章 投资者身份验证   第十五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后,需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 理身份验证手续;在身份验证机构激活网上用户名后,方可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 证券网络查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自然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法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境内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 件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 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 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 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境外非法人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四)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 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申 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是否有效,身份验证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 件、证券账户卡内容是否一致,并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身份确认码,根据系统提示, 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一致的,身份验证机构通过系统激活该身份确 认码所对应的网上用户名,在身份验证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加盖业务章, 留存除证券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   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不一致的,身份验证机构通过系统拒绝该投资 者通过身份验证,同时在网上和身份验证申请表上注明拒绝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投 资者。   第五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维护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网络服务业务规定需要使用电子身份证书的,投资者应当在网 上用户名激活后,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一次性下载电子身份证书,并妥 善保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修改除证券账户号、身份证 明文件号及姓名/全称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密码遗失的,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网上用户名,正确回答原 设置的问题,重新设置密码。   第二十二条 因电子身份证书遗失、毁损需注销电子身份证书的,投资者可录入网 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按第十二条规定选择身份验证机构,在 系统提示时间内到该身份验证机构,并提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身份验证机构按第十八条规定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登录系统录入投 资者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账户号,并按第十八条规定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比对一致的,注销电子身份证书。电子身份证书注 销后,投资者可使用原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本公司网站重新申请下载电子身份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需要注销网上用户名的,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网上用户名或 注册的任一证券账户号,按第十二条规定选择身份验证机构,并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 该身份验证机构,并提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身份验证机构按第十八条规定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登录系统录入投 资者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账户号,并按第十八条规定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比对一致的,注销网上用户名。网上用户名注销后, 相应的电子身份证书自动失效。   第六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名与证券账户关联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将其开设的若干证券账户与一个网上用户名关联。投资者进 行网上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激活网上用户名后,该网上用户名即与网上注册的所有 证券账户形成关联。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并已激活网上用户名,需将其开设的其他证券账 户关联到该网上用户名下的,可登录系统录入需关联的证券账户号,只有该证券账户 与原网上用户名所关联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及姓名/全称一致的, 该证券账户才能与网上用户名形成关联。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但尚未激活网上用户名的,若网上注册的证券账 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发生了变更,网上用户名自动失效,投资者需在变更 成功次日后重新进行网上注册。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并已激活网上用户名的,若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 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发生了变更,则该证券账户与网上用户名自动解除关联。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被注销的,该证券账户与其网上用户名的 关联自动解除。对不再与任何证券账户关联的网上用户名,系统自动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 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身份验证申请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