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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06号颁布时间:2004-07-15

     2004年7月15日 证监基金字[2004]106号 各有关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于7月1日发布实 施,现将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 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   二、《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 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三、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基金开始募集两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当 地证监局备案。   四、符合《销售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的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 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基金代销资格申请材料 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商业银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请报告及银行基本情况说明;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 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说明;   (六)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八)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九)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一)银行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 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三)银行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四)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 网测试报告;   (十五)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六)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 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制度等;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证券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 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最近一个月的净资本表;   (七)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说明;   (八)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最近两年是否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十)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 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说明;   (十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三)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四)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五)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 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六)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七)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八)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 网测试报告;   (十九)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二十)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二十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 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 制制度等;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 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七)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 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八)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 明;   (九)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一)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二)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 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 网测试报告;   (十七)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 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制度等;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专业基金销售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 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六)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主要出资人的财务状况说明和规范运作情况说明;   (八)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 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 明;   (十一)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 网测试报告;   (十七)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 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制度等;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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