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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证监会计字[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6-29

     2001年6月29日 证监会计字[2001]16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 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背景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也未说明弥 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 累计亏损时则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等。   问题   上市公司当年可用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包括哪些?弥补时应履行什么程序?在 这一过程中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 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 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 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三)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 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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